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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dmin 广昌律师 2024年05月08日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的时候,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复查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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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到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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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决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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